(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