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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10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7.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8.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七)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次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