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摘要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25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六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评标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价值或评价值区间,采用两步评价方法的除外。

对于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难以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评价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给出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