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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10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评审因素及标准 
    1.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 
    4.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5%,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内容、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