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
(一)采购文件应载明供应商询问的途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采购文件应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标明受理投诉的为同级财政部门。
(二)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处理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做好解释、协调工作,指引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同级的审计、监察或财政部门反映。
八、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开或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