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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10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六)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采购项目已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设定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