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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13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三)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适合智力残疾人从事的项目,可优先向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或智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购买服务。 
    五、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确保合同履约执行。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为广州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通过上述平台分别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邀请招标及其他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项目,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竞价);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四)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为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