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二)采购需求中不得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三)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 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
(四)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购人不得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也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